洞头网讯(通讯员 郑建设 陈玲玲)近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一在建工地违法倾倒建筑泥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我区对违法倾倒建筑泥浆行为开出的首张巨额罚单。
据了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岙中队值勤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的线辆车牌号为浙C开头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元觉街道沙角村天后宫东南方处一空地上倾倒建筑泥浆,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受雇负责运载泥浆的驾驶员未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核准手续,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其停止违法倾倒施工建筑泥浆;在后续的立案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掌握的违法证据显示,倾倒在此处空地上的建筑泥浆来自北岙新城区01-10施工地块,涉案单位为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倾倒建筑泥浆691立方。
涉案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违法处置建筑泥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工程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鉴于违法倾倒建筑泥浆方量较大,经过有关法定程序,日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结合《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具体实际的要求,依法对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建筑施工工地负责人进行了法律和法规宣传及警示教育。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擅自倾倒泥浆、抛撒等不文明行为,不仅触犯了有关法律和法规,也破坏自然环境。为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示,任何无视法律和法规,缺少社会责任意识,贪图便利,终究会作茧自缚。建筑泥浆外运是有指定消纳地点存放的,实施工程单位或个人是不能擅自倾倒在某个区域的,建筑泥浆必须先进行固化处理,然后再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进行装载、运输和倾倒。
下一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强化执法力度,对发现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乱倒、乱排泥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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